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旨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监督管理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情形 描述 (一) 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 (二)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三)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 (四)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 ,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 、公正原则,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 ,并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
监督管理措施的程序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程序包括记录、归档保存 、现场执法、决定时限、回避制度 、证据收集等。实施机构应在启动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除非有特殊情况 。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工作人员若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实施机构应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 ,并在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时使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
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与解除实施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内容、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施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包含当事人信息、监督管理措施依据的事实、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期限、整改验收要求、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并加盖实施机构印章。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后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符合解除限制条件时,实施机构可以解除限制措施 ,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防范风险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